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原 告 祭祀公業黃紹老法定代理人 黃征司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確認耕地租賃關係終止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