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06號原 告 何蕭每
呂素絲何玉蘭蔡金好李素雲翁村金李金英阮怡菁張渭隆洪雅芳上列原告對被告何寶錦等提起清償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以書狀補正被告張春梅、陳月香、吳清山、吳有昌、張明雄、鄭阿秀、楊文興、游金和、游進吉、王慧玲、陳宏龍、王燕東、王施甜、周宏達、陳美玲之住所或居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