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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14號原 告 廖秀松

魏高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詹吉環間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附表所列聲明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6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提起如附件所示之訴訟時,起訴狀僅記載聲明,並

未記載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是其起訴狀難謂已合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起訴程序。惟該部分應為可補正之情形,從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規定,命原告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附件┌─┬────────────────┐│ │ 被告應自99年1 月19日起至101 年 ││1 │ 1 月18日止每月賠償6 萬元,共計 ││ │ 144 萬元。 │├─┼────────────────┤│ │ 請求假扣押損害賠償每月20萬元, ││ │ 自99年10月19日起至101 年1 月 ││2 │ 19日止共計300 萬元。 │├─┼────────────────┤│ │ 請求返還扣押物及內部裝潢設備 ││3 │ 、生財器具,500萬元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