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9號原 告 華榮男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複代理人 羅詩蘋律師被 告 華明坤
華明乾華明新華明皇華明進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陳子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調訴字第1 號撤銷調解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2 月5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調訴字第1 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511 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