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3號原 告 林大展(原名林鴻飛)訴訟代理人 龔瑩斌被 告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簽訂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3號原 告 林大展(原名林鴻飛)訴訟代理人 龔瑩斌被 告 淡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光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簽訂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40分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