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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訴字第七二二號原 告 六和大樓B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麗玲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李岳洋律師陳若軍律師被 告 王正和

吳美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子欽被 告 江衍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交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三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劉晏瑄

裁判案由:移交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