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9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林家齊被 告 張耀陽(原名張君兆)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著有明文。查兩造就本件所涉信用卡債務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本院管轄,有卷附信用卡用卡須知第9 條可稽,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3 月22日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自101 年3 月22日起至6 月2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4.99% 計算,自101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6.37%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 加付違約金,逾期6 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被告至今未繳過任何一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爰依法請求被告清償如訴之聲明第

1 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暨違約金。又被告於95年8 月16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得在信用額度內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應付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款項。逾期清償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尚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利率10.73%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得視被告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及自逾期之日起以3 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茲因被告自101 年3 月27日至6 月12日止,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迄101 年6 月18日,計有消費帳款本金、費用、利息共計22萬9,299 元,及其中22萬505 元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給付,迭催未果,爰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欠款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2萬9,299 元,及其中22萬505 元自101 年6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73%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計收1 期之違約金500 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契約書、信用貸款繳息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費用款明細資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資料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5,88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50 元),由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岳霖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300,000 │自101 年3 月22日起│4.99% │自101 年4 月23日起│0.499% ││ │至101 年6 月21日止│ │至101 年6 月22日止│ ││ │ │ ├─────────┼─────┤│ ├─────────┼────┤自101 年6 月23日起│1.637% ││ │自101 年6 月22日起│16.37% │至101 年10月22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自101 年10月23日起│3.274% ││ │ │ │至清償日止 │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