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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妤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被 告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定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其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 號,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其營業所所在地所屬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裁判日期:2012-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