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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6號原 告 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妤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被 告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無因管理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正雄為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同法第

168 條至第172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第1 項、第17

8 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逕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劉嘉祥,嗣於本院民國101 年8 月6 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之同年月10日,變更登記為林正雄,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影本在卷可稽。參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林正雄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裁判日期:2013-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