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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醫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17號原 告 葉秀妹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原 告 張晉瑋即林妙璟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張展帆訴訟代理人 簡坤明律師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壽東被 告 馮安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上複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許佩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814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所涉損害賠償事實,業經原告對被告馮安寧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告訴,而現以10

3 年度調偵字第814 號偵辦在案。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從而,本院認在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