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17號原 告 葉秀妹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原 告 張晉瑋法定代理人 張展帆訴訟代理人 簡坤明律師被 告 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壽東被 告 馮安寧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複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許佩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事實,前經原告對被告馮安寧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告訴,而現以103年度調偵字第814號偵查在案。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從而,本院前以該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814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