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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醫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20號原 告 張秀枝

王麗莉王玲玲王黛莉王少龍王功渡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被 告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被 告 魏志定

郭啟甲黃振森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上 列一 人複 代理 人 劉雅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事實,前經原告對被告黃振森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業務過失致死等告訴,而以102 年度偵續字第278 號偵查在案。又本件被告是否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與前揭刑事案件之結果相關。從而,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續字第278 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4 年度偵續一字第7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