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上 訴 人 李有寬被 上訴人 李有道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上訴人訴訟費用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6 萬9,721 元、7,674 萬9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萬5,496 元、第二審裁判費103 萬1,100 元,共16
1 萬6,596 元,惟原告已繳納250 萬270 元,顯有溢繳之情事,爰按前開規定,依職權以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88萬3,
674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