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抗 告 人 李有寬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有道間返還公同共有財產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17日所為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