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鄭中平人共 同 陳垚祥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明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蓁蓁間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變更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有無追加或變更及其變更追加應否准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如認追加或變更應准許者,即應就追加之訴與原有之訴,或變更之訴訟為裁判;如認不應准許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仍就原有之訴為裁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84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其先位聲明中之「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黃蓁蓁之上開債權(按:即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黃蓁蓁之本金新臺幣壹仟伍百玖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整暨相關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及抵押權仍屬存在」,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由原告具狀聲請補正為「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黃蓁蓁之上開債權及上開債權就被告黃宗宏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設定第二順位本金最高限額2,000 萬元抵押權仍屬存在」,有原告補正訴之聲明暨準備(二)狀可參(本院卷第182 頁)。原告無異將原起訴之聲明,另追加訴外人黃宗宏為被告,並將原對於「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黃蓁蓁之抵押權仍屬存在」之請求,亦變更為「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黃宗宏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所設定第二順位本金最高限額2,000 萬元抵押權仍屬存在」。
三、然查,原告上開追加之訴部分,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均未表示同意。又核原告之追加事實已完全成為另就訴外人黃宗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確認抵押權人為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實,是其追加部分與原來之請求,基礎事實顯為不同。故追加之訴與原起訴部分之爭點顯有差異,致原訴之訴訟及證據資料無法利用,勢將影響訴訟之終結,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是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竺筠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市 區│ │ │ │ │ │ │ │├──┼───┼───┼───┼──┼───┼──┼────┼────┼────┤│ 1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 │三 │61-1 │ 建 │6 │全部 │黃宗宏 │├──┼───┼───┼───┼──┼───┼──┼────┼────┼────┤│ 2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 │三 │61-2 │ 建 │136 │全部 │黃宗宏 │├──┼───┼───┼───┼──┼───┼──┼────┼────┼────┤│ 3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 │三 │60 │ 建 │19 │全部 │黃宗宏 │├──┼───┼───┼───┼──┼───┼──┼────┼────┼────┤│ 4 │臺北市│大同區│迪化 │三 │61 │ 建 │91 │全部 │黃宗宏 │└──┴───┴───┴───┴──┴───┴──┴────┴────┴────┘┌───────────────────────────────────────┐│建物標示 100年度拍字第11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面 積│建 物│ │ │├──┼──┼────┼────┼─────┼───┼───┼────┼────┤│ 1 │ 375│臺北市大│臺北市大│磚造3 層樓│第1 層│ │全 部│黃宗宏 ││ │ │同區迪化│同區迪化│房 │: │ │ │ ││ │ │段三小段│街1 段98│ │181.31│ │ │ ││ │ │60、61地│號 │ │第2 層│ │ │ ││ │ │號 │ │ │: │ │ │ ││ │ │ │ │ │184.21│ │ │ ││ │ │ │ │ │第3 層│ │ │ ││ │ │ │ │ │: │ │ │ ││ │ │ │ │ │184.21│ │ │ ││ │ │ │ │ │騎樓:│ │ │ ││ │ │ │ │ │18.36 │ │ │ ││ │ │ │ │ │合計:│ │ │ ││ │ │ │ │ │568.0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