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92號上 訴 人 黃蓁蓁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號7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