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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陳永信輔 佐 人 翁進金被 上訴人 蔡篤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10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新臺幣1,206,000 元,此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101 年11月1 日收受,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裁判日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