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原 告 張景煌被 告 葉有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協議書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6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