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吳崇柔
吳瓊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被 告 吳鎮安
林 武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於第一審起訴時,係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80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裁判費7 萬822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3 萬5510元,僅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 萬5510元(即被告林武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元,原告起訴時自行向本院繳納7 萬8220元,顯有溢繳6 萬6924元之情事,爰依原告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