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86號上 訴 人 洪巧芸被 上訴人 張珏琦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