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56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許世勇法定代理人 許春來被上訴人 許健興
許顏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