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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82號原 告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董鼎禾被 告 陳錦銓

董鍾櫻董鍾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外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裁判案由:國外判決認可
裁判日期:201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