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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張幸一

張幸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幸進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貳佰零捌元;反訴部分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肆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詹淳涵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