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張幸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幸一、張幸二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