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 告 林米男被 告 林銘竹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張必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