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邱士芳律師林大鈞律師被 告 張清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8號返還股款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 年3 月1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民事事件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重上更㈥字第

119 號判決後,嗣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12月6 日判決確定而終結在案,爰依首揭法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