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號原 告 郭錦文
郭士展郭永裕郭永豐郭芳芳郭芳嬌郭俊志郭祐愷郭偉聰郭靜純陳郭修陳郭敦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共 同複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廖蘇隆複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