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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 告 許嘉真(原名許雀)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律師

莫詒文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被 告 吳翊正

韋麗華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中關於「虎林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永吉段」;附表三關於「虎林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永吉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更正,本院認於法有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