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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柏棠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許坤立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王柏棠律師及許坤立律師之報酬,每人各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

理 由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處理之內容及結果、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之勤勉及處理事務所費時間、心力、同業標準、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形,就具體個案為妥適合理之酌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程序即將進入分配階段,因伊等

之報酬,應先於破產債權,爰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且本件破產程序即將進入分配階段等情,有相關卷證資料可憑,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屬有據。又本院審酌:㈠破產事件之繁簡及破產管理人之勤勉及處理事務所費時間、心力:查本件破產程序進行迄今已逾7年半,且係因破產人與債權人間對於破產債權有爭執,而須提起訴訟以資確認,破產管理人前並均有定期報告破產事務之進行狀況,是應可認本件案情甚為繁雜,破產管理人須費大量時間、心力處理。㈡處理之內容及結果、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見本院卷㈦第121-131頁)、分配財團之多寡:查本件破產債權人人數經法院裁判後,仍多達41人,債權總金額則為新臺幣(下同)4億3328萬0735元(見本院卷㈦第36頁),且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3734萬3214元等情,亦有相關卷證資料可佐。且經聲請人多年來提起訴訟之結果,對於債權人之分配金額有所增益,形式上多屬有利;㈢並斟酌聲請人已處理之其他事務(見本院卷㈦第131-133頁)及預估未來處理事務(見本院卷㈦第133頁),暨參酌臺北律師按時計算酬金之標準及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九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各以230萬元為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