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柏棠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許坤立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23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20萬元」。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而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之。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