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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柏棠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許坤立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製作如附件所示之第一次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

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已

有部分變價、訴訟完畢,其現金新臺幣(下同)3459萬4995元,扣除財團費用(即破產管理人報酬半數220萬元及預留款80萬元),目前有3159萬4995元可分配,乃依法作成第1次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比例、金額及備註等均詳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如附件所示之第1次分配表等語。

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

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