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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柏棠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許坤立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宣告破產而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件應更正增加為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而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之。

查原裁定附件缺漏第3頁,而有漏頁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