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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 訴 人 鄭建成

鄭淑芬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被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9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鄭建成、鄭淑芬之本人應於前項準備程序期日到庭。

三、上訴人鄭淑芬應於7 日內提出匯款新臺幣420 幾萬元予上訴人鄭建成之匯款資料到院(上訴人鄭淑芬於原審提出之匯款資料得具狀敘明予以援用,剩餘款項之匯款應另行補正匯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