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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促字第 25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嘉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碧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欠繳管理費應以管委會名義請求,請更正聲請人即債權人為「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並補正管委會登記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3-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