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55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李嘉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碧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欠繳管理費應以管委會名義請求,請更正聲請人即債權人為「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並補正管委會登記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