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鄭乾元法定代理人 鄭聰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相 對 人 李巧愛即蕭英之法定繼承人
李陳春妹即李志明之法定繼承人李淑英即李志明之法定繼承人李叔達即李志明之法定繼承人聶建南盧兆強甘秀鳳即林秀鳳黃慶祥張國欽黃鏡明黃鏡清黃鏡成張簡麗花崔益麗張如茂崔益榮崔益豪崔益光黃瑾盈即黃雅婷黃雅璇馮玉蘭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李巧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巧愛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陳春妹、李淑英、李淑達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李陳春妹、李淑英、李淑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聶建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聶建南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盧兆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盧兆強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甘秀鳳即林秀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甘秀鳳即林秀鳳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鏡清、黃鏡明、黃鏡成、黃慶祥、黃瑾盈即黃雅婷、黃雅璇、馮玉蘭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黃鏡清、黃鏡明、黃鏡成、黃慶祥、黃瑾盈即黃雅婷、黃雅璇、馮玉蘭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簡麗花、張如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張簡麗花、張如茂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國欽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張國欽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崔益麗、崔益榮、崔益豪、崔益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崔益麗、崔益榮、崔益豪、崔益光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案外人即相對人李巧愛之被繼承人蕭英、案外人即相對人李陳春妹、李淑英、李叔達之被繼承人李志明、相對人聶建南、盧兆強、甘秀鳳即林秀鳳、黃慶祥、張國欽、黃鏡明、黃鏡清、黃鏡成、張簡麗花、崔益麗、張如茂、崔益榮、崔益豪、崔益光、黃瑾盈即黃雅婷、黃雅璇、馮玉蘭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381 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訴訟費用由案外人即相對人李巧愛之被繼承人蕭英負擔31/1000 ,案外人即相對人李陳春妹、李淑英、李叔達之被繼承人李志明負擔57/1000 ,相對人聶建南負擔62/100
0 ,相對人盧兆強負擔1/1000,相對人甘秀鳳即林秀鳳負擔105/1000 , 相對人黃鏡清、黃鏡明、黃鏡成、黃慶祥、黃瑾盈即黃雅婷、黃雅璇、馮玉蘭連帶負擔149/1000,相對人張簡麗花、張如茂負擔171/1000,相對人張國欽負擔112/1000,相對人崔益麗、崔益榮、崔益豪、崔益光連帶負擔309/1000;餘由原告負擔確定。嗣案外人即相對人李巧愛之被繼承人蕭英於民國98年4 月1 日死亡,其權利義務由相對人李巧愛繼承;案外人即相對人李陳春妹、李淑英、李叔達之被繼承人李志明於94年5 月13日死亡,相對人李陳春妹、李淑英、李叔達繼承其權利義務,並有渠等除戶戶謄、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爰聲請確認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聲字第11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88,021元 │ ││ 一 ├─────────┼────────────┼────────┤│ │測量費用 │ 51,580元 │ │├───┴─────────┼────────────┼────────┤│ 總 計 │ 139,601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相對人李巧愛負擔31/1000即4,328元﹙計算式:139,601×31/1000=4,328﹚。││⑵相對人李陳春妹、李淑英、李淑達負擔57/1000 即7,957 元﹙計算式: ││ 139,601 ×57/1000=7,957 ﹚。 ││⑶相對人聶建南負擔62/1000即8,655元﹙計算式:139,601×62/1000=8,655﹚。││⑷相對人盧兆強負擔1/1000即140元﹙計算式:139,601×1/1000=140﹚。 ││⑸相對人甘秀鳳即林秀鳳負擔105/1000即14,658 元﹙計算式:139,601 × ││ 105/1000=14,658 ﹚。 ││⑹相對人黃鏡清、黃鏡明、黃鏡成、黃慶祥、黃瑾盈即黃雅婷、黃雅璇、馮玉蘭││ 連帶負擔149/1000即20,801元﹙計算式:139,601 ×149/1000=20,801 ﹚。 ││⑺相對人張簡麗花、張如茂負擔171/1000即23,872元﹙計算式:139,601 × ││ 171/1000=23,872 ﹚。 ││⑻相對人張國欽負擔112/1000即15,635元﹙計算式:139,601 ×112/1000=15,63││ 5 ﹚。 ││⑼相對人崔益麗、崔益榮、崔益豪、崔益光連帶負擔309/1000即43,137元﹙計算││ 式:139,601 ×309/1000=43,1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