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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守章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鷹雄國際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陳守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公司法第33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鷹雄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7年10月8 日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52 號函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核發4 筆檢舉獎金共新臺幣21萬3,546 元予相對人,為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申領該檢舉獎金,爰依公司法第333 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並請指定陳守章擔任該職務,代表相對人申領獎金事宜等語。

三、查相對人鷹雄國際有限公司確實曾經清算程序,而於97年10月8 日經本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在案等情,業據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252 號、97年度司字第79號公司清算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而相對人於清算完結後,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核發4 筆檢舉獎金而另有可供分派之財產,聲請人原為該公司之董事,亦為原任清算人,核屬利害關係人,且無非訟事件法第176 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意旨,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