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司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

洪韻婷律師相 對 人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代 理 人 黃雍晶律師複代理人 陳毓芬律師代 理 人 王中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裁判日期:201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