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陳政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