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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家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52號原 告 李善宇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複 代理 人 駱國堯律師被 告 李正斌

李正芳李古碧霞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育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8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珍

裁判日期:20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