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62號原 告 劉光中被 告 劉莉莉
劉菁萍劉建中劉秉中之承受訴訟人胡瓊英劉秉中之承受訴訟人劉正凡劉秉中之承受訴訟人劉正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
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及附表一編號2 中所載「台北圓環郵局」應更正為「台北雙連郵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