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附 帶被 上訴人 楊淑華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京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崇明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修補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追加,及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5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 元;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3,7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及附帶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各補繳,逾期不繳,即各駁回追加之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