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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建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附 帶被 上訴人 楊淑華訴訟代理人 曾俊魁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京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崇明訴訟代理人 洪淑惠

方安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1 年度士簡字第24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3 年5 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原判決關於命附帶上訴人給付附帶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附帶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含追加及附帶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肆拾元,由上訴人負擔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零貳元,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中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446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

1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起訴原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44,93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上訴人對原審駁回其請求中之320,0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追加請求112,574 元及自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之法定遲延利息,復又減縮其上訴聲明部分為285,063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其減縮上訴聲明及追加訴之聲明,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民國99年10月初,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里區○○街○○○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設計及裝潢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承攬,除設計報酬為100,000 元外,原約定裝潢之承攬報酬為2,191,096 元,加上伊應給付被上訴人代墊款81,900元及追加工程款31,000元,應給付被上訴人之總金額為2,403,996 元,伊已給付2,100,000 元,並於99年12月底遷入居住後,詎即發現被上訴人承攬工作與約定價格不相當,並有瑕疵,得依瑕疵修補及不完全給付,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修補費及損害賠償,經與上開尚未給付之承攬報酬303,996 元抵銷後,尚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44,934 元及自101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於99年12月即已完成系爭工程,上訴人並於99年12月底前遷入居住,尚欠伊工程款未付,否認伊施工有瑕疵,若有瑕疵,則就上訴人得請求瑕疵修補之費用與未付工程款為抵銷等語,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審理後,就兩造所爭執之施作工項送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下稱鑑定機關),鑑定其合理承攬報酬、有無構成瑕疵,及修補之必要費用後,認定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支付之承攬報酬總額為2,006,140 元(詳如附表一所示),扣除上訴人已給付之1,918,100 元(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2,100,000 元金額,其中100,000 元、81,900元分別為設計費及代墊款項,其餘始為承攬報酬),尚有88,040元承攬報酬未付,而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修補費用及損害賠償金額則共計133,765 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又系爭工程既未驗收,被上訴人尚不得請求承攬驗收款,依兩造簽立之工程合約書,驗收款為承攬報酬總額10% ,即200,61

4 元(計算式:2,006,140 元×10% =200,614 元),大於上開尚未付之承攬報酬88,040元,被上訴人不得請求給付,亦不得主張抵銷,故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33,765 元,及自101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並就訴訟費用部分,即第一審裁判費7,

050 元、鑑定費用170,000 元,命上訴人負擔4/5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上訴人提起上訴則以:同意原審認定兩造之承攬報酬為2,006,140 元,尚餘88,040元未付,惟原審漏未計入下列瑕疵之損害:㈠、一樓電視櫃部分,於100 年12月30日調解時即已表明有未做線槽及設計不良瑕疵,並未逾1 年除斥期間,其用途本為抽屜,被上訴人積極建議加裝音響線,連帶需作封牆,並將擴大機放置抽屜內,如此一來,理應考慮其能否有放置的空間、機器通風、插座及其相關配備問題,因被上訴人承作時未盡規劃之責,多有疏漏,致電視櫃無法為上開用途,需重作始得回覆原本功能,其重作費用為65,905元;㈡、一至五樓油漆多有刷痕跡象,均屬瑕疵,且於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時即已表示:「1 到5 樓木作地板、拉門、天花板皆有施工瑕疵」,實無逾1 年除斥期間,則全棟重新批土及刷漆費用為150,000 元;㈢、二樓電視電器櫃木皮隨意黏貼,有明顯接痕及出現木皮色差,無法修補,需拆除重作及噴漆,費用為19,050元;㈣、三樓主臥房拉門固定座,其使用上易產上噪音,又笨重不好使力,於設計時即有規劃不當之疏失,另木皮(4 扇門共6 面貼皮)有明顯接縫痕及木皮色差,且無法修補,需拆除重作,並上護木油,費用共44,208元;㈤、五樓噴漆部分,有兩處未施作,而僅為刷漆施作,則此工程被上訴人實際收費16,900元,合理費用僅為11,000元,應退還未施作之費用5,900 元。上開合計285,063 元(計算式:65,905元+150,000 元+19,050元+44,208元+5,90

0 元=285,063 元),請求被上訴人負瑕疵修補及損害賠償責任。且兩造既未驗收,則伊給付之報酬已超過應保留之10% 驗收款部分,即112,574 元(計算式:200,614 元-88,040元=112,574 元),自屬溢付,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故就原審駁回其請求285,063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提起上訴(原審駁回超過285,063 元部分,未據上訴,則告確定),復就溢付之驗收款112,574 元部分,於本院為訴之追加,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應予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85,063 元及自101 年1 月18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12,

574 元,及自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至於上訴人主張原審鑑定項目為31項,其中25項經認定確有瑕疵,僅有3 項不具瑕疵,另被上訴人聲請鑑定項目亦有5 項,其費用依勝敗訴金額比例分攤並不公允,而聲明將原審認定由上訴人負擔鑑定費用4/5 部分請求廢棄,由被上訴人負擔1/2 部分云云,查訴訟費用負擔之認定為法院依職權審酌之範圍(民事訴訟法第87條參照),故該部分聲明自非屬上訴得聲明之範圍,附此敘明。

五、另被上訴人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就附帶上訴則聲明:駁回附帶上訴。被上訴人答辯略以:伊於99年12月間即已完成系爭工程,並交付予上訴人,上訴人即應給付全部承攬報酬;上訴人以工作物有瑕疵為由,拒絕給付,兩造亦於原審中就工作物進行勘驗及結算,即屬對於工作物進行驗收之程序,上訴人藉故拒不配合驗收或拒絕發給驗收證明,依誠信原則及故意阻止條件成就,自應認條件已成就,上訴人仍應依約給付尾款,並無溢付款,且就尾款之請求得與被上訴人應付之瑕疵修補或損害賠償費用為抵銷,抵銷後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人之金額為45,725元(計算式:133,765 元-88,040元=45,725元)等語。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於99年10月初,將系爭房屋室內裝潢工程交被上訴人承攬,承攬工程項目詳如附表一所示,報酬共計2,006,140元,上訴人已給付之1,918,100 元,尚餘88,040元未付。

㈡、被上訴人施作系爭房屋之工程,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為133,765元。

㈢、兩造就系爭工程有簽立設計、工程合約書(見原審卷第69-102頁),原工程合約書第10條約定:「全部工程完工後,乙方(即被上訴人)應即通知甲方(即上訴人)驗收,甲方應於7 日內協商前往驗收,經驗收合格,甲方應簽發驗收證明,並於7 天內付清所有款項」等語,上訴人於99年12月底即入住系爭房屋,迄今並未依契約約定方式辦理驗收,簽發驗收證明。

七、兩造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是否仍得請求一樓電視櫃、一至五樓油漆、二樓電視電器櫃木皮色差損害、三樓主臥房拉門瑕疵、五樓兩處噴漆未施作扣除之瑕疵損害賠償(兼論是否已逾除斥期間)?及其金額為何?

㈡、系爭工程是否已驗收完畢,上訴人不得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亦不得拒絕給付工程餘款,而得由被上訴人主張抵銷?

八、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是否仍得請求一樓電視櫃、一至五樓油漆、二樓電視電器櫃木皮色差損害、三樓主臥房拉門瑕疵、五樓兩處噴漆未施作扣除等5 項之損害賠償及其金額為何部分:

⒈一樓電視櫃部分:

⑴經查,一樓電視櫃於設計時,因下層係兩排抽屜,本即無預

留擴大器及DVD 放置處等事實,有兩造不爭執之一樓立面圖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200 頁),並為上訴人所不否認,足見兩造就一樓電視櫃本即無約定有放置擴大器及DVD 之約定;兩造雖嗣後有追加封牆等工程,惟並未同時辦理變更追加預留此線路之相關工程項目(詳後述),則被上訴人依原約定及追加工項施作,即無債務不履行,或欠缺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品質。

⑵又證人即原審囑託鑑定機關指派之建築師鄭進生、鄧明勳於

履勘時具結證述:「目前音響線路已經埋設在封板內,至於擴大機擺放於TV櫃上時,原本拉設於電視櫃抽屜的線路,要改在封牆上出口並拉線,會比較實用,而且能兼顧散熱」、「依現場目前狀況,擴大機只能外放,不能放入抽屜,因為抽屜太淺,尺寸不合,若擴大機放直在電視櫃台面上,則封板可以以挖2 個孔設置插座及訊號孔的方式讓聲請人(即上訴人)使用擴大機…我會多估入在封板上挖設擴大機連結線與插座孔讓擴大機的線路可隱藏並可與電視順利連結使用」、「其實重作不會影響原有封牆,而會變動一樓電視櫃及格柵屏風,另外,上方所連結之天花板,也會需要加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2 、427 頁),再依鑑定人依上訴人於履勘時之委託,就電視櫃體拆除新作加深櫃體工程,估其所需費用為23,370元(見外放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書第8 頁),其施工項目包括原電視櫃體拆除、新作電視櫃體所需工料費用、格柵屏風立柱需加一支、天花板寬度需加寬工料費用、抬面墨鏡所需工料費用及刷漆工程等,足見如兩造欲將原約定變更為預留放置擴大器及DVD 等用途之約定,亦得以擺放於電視櫃上之方式為之,並兼顧散熱功能,尚無不妥,否則,即必須就契約辦理上開變更追加。故上訴人主張係被上訴人建議加裝音響線,竟疏未盡規劃之責,一併考量相關配備,設計及施工有瑕疵等語,除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外,且與實際上並未同時辦理此部分工項之追加等情不符,業如前述,是其此部分主張,即難採信。換言之,鑑定人雖有依上訴人之委託就電視櫃體拆除新作加深櫃體工程,估其所需費用為23,370元,惟其變更之工程及費用,顯已超出兩造原約定承攬工程範圍,則被上訴人之修復費用竟需變更原工程施作範圍,即已逾越修復所必要費用,而屬新契約之施工承攬。

⑶而原審就一樓電視櫃部分被上訴人所得請求之報酬及被上訴

人於原約定施作部分已同意就木皮接縫處未填色補平、封牆未穿孔拉線及擴大機線路部分,為其瑕疵,並依鑑定結果,同意各負擔9,225 元、3,000 元之瑕疵修補費用等情,足見原審亦未增加此部分上訴人應給付之工程費用,上訴人復對原審認定之應付工程總金額及被上訴人應賠償之此部分瑕疵費用並不爭執,其更請求被上訴人再賠償此部分之重新施作費用65,905元,自屬無據。

⒉一到五樓油漆不平整應全部重新施作費用部分:

⑴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既係為通知承攬人修補瑕疵,則就瑕疵之內容自需具體指明,承攬人始得就實際有無構成瑕疵為判斷,並決定是否逕行修補。又按民法第493 條至第495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1 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1 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民法第498 條亦有明文規定。

⑵經查,上訴人於99年12月底即因本身需求而遷入居住,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足見系爭工程業已交付予上訴人,則就上訴人所指一、三、四樓天花板或五樓矽酸鈣板之油漆工作,如有瑕疵,已處於可輕易發見有無瑕疵之狀態,則自應於99年12月底起算瑕疵發見之1 年期間,即至100 年12月底應已屆期。而查,上訴人於100 年10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於其起訴狀中,已詳細列舉對各項工程之瑕疵及扣款金額,並提出相對應之估價單及照片為憑,估價單中雖就一樓天花板部分有認屬瑕疵,惟其係針對木作工程之矽酸鈣封板,並未對油漆工程有未特別為扣款爭執,復對照其所提出之照片部分,針對油漆工程,亦僅有編號7 「二樓廚房上方油漆脫落」2幀、編號8 「二樓冷氣口周圍油漆吐黃色汁」3 幀、編號14「五樓包樑處天花板裂縫」2 幀、「五樓天花板以坪計價,卻只施作四周,計價不實」2 幀,其餘並未提及其他油漆工程有何瑕疵之處(見原審卷一第5-42頁),上訴人雖於101年1 月17日提出追加狀,於表列四「各樓層天花板」補充說明:「以坪計價,卻都只施作四邊框」,五「油漆部分」則補充說明:「油漆估近330,000 元,但根本不到330,000 元應有水準,不僅品質一般,且瑕疵多」,「例如五樓隔間板下方極粗糙、二樓天花板,甚至多處吐黃汁、粗糙等、五樓封板噴漆處理,請問噴漆在那裡?」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04-305 頁),雖提及五樓隔間板之缺失,惟仍未提及一、三、四樓油漆工程有瑕疵;而經法院會同兩造及鑑定機關至現場履勘時,逐層分次至一樓進行勘驗,101 年4 月16日、10

1 年5 月31日針對一樓、二樓履勘時,上訴人並未提及一樓油漆工程部分有何瑕疵,於101 年7 月9 日進行二樓天花板履勘時,上訴人始提及「三樓的天花板油漆也有不平整的情形」,101 年8 月6 日履勘時,上訴人始提及四、五樓天花板油漆也有瑕疵等語,有歷次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二第433 、440 頁),而由被上訴人之答辯狀亦未曾提及知悉上訴人有主張一、三、四樓或五樓矽酸鈣板之油漆瑕疵,足見上訴人就上開油漆部分之瑕疵,其通知被上訴人發見瑕疵之時期,顯已逾1 年之除斥期間,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自不得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該項瑕疵修補之必要費用。

⑶上訴人雖主張其於起訴前在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時即已表示:

「1 到5 樓木作地板、拉門、天花板皆有施工瑕疵」等語,惟此等概括空泛之指摘,並無從使受通知之之承攬人具體知悉其應負瑕疵或修補之項目為何,業如前述,況對照上訴人起訴時原指涉天花板之缺失係指木作工程,而非油漆工程,是上訴人前開陳述,縱使屬實,尚難為其有利之認定。另原審雖為使訴訟及鑑定程序順利進行,以簡省兩造勞費及不必要爭執,而行爭點及集中審理,惟亦未禁止兩造另行提出訴訟資料,而上訴人亦確仍有陸續為訴之追加及補充瑕疵事項,亦如前所述,自難作為其遲誤提出之正當理由。

⑷至於二樓及五樓其餘油漆工程之瑕疵部分,則經鑑定報告分

別估定合理價格及修補費用,二樓部分,因餐廳餐桌上方天花板色差,是由內角料吐出角黃色汁液透出造成,此區域範圍重新拋除,重新全部補土刷漆,所需修補工料費用4,000元,而廚房上方天花板脫漆(因底漆未完整施作),後半段為第一期工程時底板批土未確實,以致整面天花板表面凹突不平,此區域範圍重新拋除,重新全部補土刷漆,所需修補工料費用4,000 元,二樓木皮上護木油處理,全部施作刷漆所需工料費用5,500 元,五樓天花板與原橫樑接縫處,批土未完整,接縫處有裂痕,均屬施工不良,瑕疵修補費用所需工料費用2,500 元,有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外放鑑定報告第5 、14頁),而證人即建築師鄭進生、鄧明勳則到院證述僅需修補即可,除了刨除脫落部分,只需再局部批土及油漆就可以,基本底材仍然可以使用,價格不像新作那樣昂貴,二樓油漆除餐桌上方及廚房上方天花板油漆瑕疵外,其他區域並無水泥漆不平整之瑕疵;而五樓並沒有油漆不平整的問題,已將五樓整體油漆瑕疵一起估價,並無遺漏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10-513 頁),則上訴人仍稱包括二、五樓在內之油漆均需以全部重新油漆為修補方式,自屬無據。而證人亦就油漆工程部分之價格證述:油漆工程部分並無估價過高之情形,因現場封板牆面是一片一片分開來,因此工會比較多,確實照通常行情在估價,並無特別高估等語,則上訴人仍稱被上訴人就油漆部分收費過高,品質不符等情,實屬無據,而無可採。

⒊二樓電視電器櫃木皮損壞部分:

上訴人主張二樓電視電器櫃木皮需整張皮換掉,因而也會因色差而連同相鄰電器櫃也得換,況伊所支付係整張木皮成本及極昂貴油漆成本,被上訴人竟以2 個半片所拼貼,而非整張完整皮面,被上訴人應給付新木皮及護木油油漆共19,050元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然就不同門片以貼皮方式施作,其縱為同一皮面,仍需剪裁,而剪裁之耗損,亦不當然即可避免無拼貼痕跡,且僅屬外表精致美觀與否,尚難認有減損價值效用之瑕疵,就此鑑定報告亦說明:本項客廳展示櫃木皮表面接縫處未填色料補平,應屬施工不良,本項修補所需工料費用1,200 元,本項實際給付價額7,560 元-1,20

0 元=6,360 元等語,而證人鄭進生、鄧明勳亦到庭證述:「…只要將有接縫瑕疵處門備貼上不織布,再上護木油,這樣原本的接縫處就會看不出來,並不需要將木皮刨除重作,只是選擇不織布時要特別注意顏色與木紋必須與相鄰門片接近」、「…其實貼上不織布後再塗護木油的作法是近年來比較新的手法,如果仔細挑選產色與木紋相近的不織布來修補,其實作出來的成果會完全看不出原有的瑕疪,原本皮板已經與原有門片黏合,如果要拆除木皮板更新,一定要連同原有門片全部換新,無法只更新木皮板而保留原有門片,整體更新的效果其實與我鑑定建議的方法是一樣的」等語,足見以貼布接縫即可改善此外觀問題,而上訴人所稱更換木皮之方式,勢必需更換門片,而此修復之方式,顯然已逾越修復之必要範圍,並已超過原工程約定報酬範圍,且由兩造合意之估價亦無上訴人所稱有支付極為昂貴之木皮費用之對價一事,是其仍主張鑑定報告建議之修復方式無法修復,而需以其主張之方式為修復,顯屬無據,而難採信。是認此部分之瑕疵修補費用以原審認定之1,200 元,尚無不合。

⒋三樓主臥房拉門瑕疵部分:

上訴人主張三樓主臥房拉門,其使用上易產上噪音,又笨重不好使力,於設計時即有規劃不當之疏失,另木皮(4 扇門共6 面貼皮)有明顯接縫痕及木皮色差,且無法修補,需拆除重作,並上護木油,費用共44,208元等語,亦為被上訴人所否認。就此項拉門瑕疵,上訴人於原審係指稱拉門過重、軌道快變形等語,而於101 年7 月9 日至現場履勘時,上訴人則陳述:「三樓拉門雖然沒有瑕疵,但拉動時聲音很大,此部分是否軌道有瑕疪所造成?」,鑑定機關委派之建築師則稱:「該項軌道有無瑕疵,我會在鑑定報告中一說明,此部分按被上訴人報價的價值來衡量」,嗣上訴人始稱:「固定座之木皮也有橫向裂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32 、433頁),足見上訴人原主張拉門瑕疵係指其功能上之拉合過程有瑕疵,是上訴人於101 年8 月6 日復於現場履勘時始稱:

「三樓主臥入口門片也有木皮拼接接縫明顯瑕疵」等語,並於101 年10月18日具狀主張鑑定報告漏未鑑定此部分之瑕疵時,亦引用該次履勘之筆錄(見原審卷二第442 頁、第457-

458 頁),足見其亦不否認於此時始具體指明拉門有木皮拼接接縫之瑕疵,徵諸前揭說明,仍已逾其瑕疵發見1 年之除斥期間。而查,就系爭主臥拉門之瑕疵確實業經鑑定報告鑑定認定以:「(木作工程編號16)現場鑑勘拉門(更衣室與房門);門片重量與軌道設置、門軌五金均合理正常,拉門軌道為重量型軌道,並無瑕疵。本作施工拉門門扇與背板牆太過緊密,此為施工不良。本項如修復:⒈門片上方軌道加潤滑劑。⒉門片與軌道安裝位置稍作調整。本項拉門與固定座軌道修復所需工料費用共2,800 元」等語(見外放鑑定報告第12頁),而前述證人更到庭證述:「(問:鑑定報告內木作工程部分編號16,上訴人於現場追加請求鑑定有關木皮裂紋及拼接接縫問題之項目,是否能當庭補充鑑定?該項鑑定修復費用2,800 元內容為何?)該項工作本身並無瑕疵,只是需要在門片上方軌道加潤滑劑,並稍微調整軌道安裝位置,才能減少拉動門片時發出的聲響,2,800 元是調整工料費用」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12 頁正反面),足見三樓拉門部分之瑕疵,依此方式即可修復,且原審現場勘驗及經鑑定人鑑定均未認定有上訴人所稱拼接接縫而已達可認定屬瑕疵之情形,而經本院再向原鑑定機關函詢結果,其亦稱已就此項目詳列修復所需費用等語,有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102 年9 月19日(102 )新北市室設裝炯字第012-2號函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96-201 頁),是上訴人仍主張應將全部拆除重作,並要求被上訴人負擔此部分費用,自屬無據。

⒌五樓兩處噴漆未施作扣除部分:

本件原審認定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油漆工程報酬,經追加減帳後共計為322,200 元(如附表一油漆工程所示),其中五樓封板噴漆處,經鑑定人現場勘驗後,已認定因現場五樓封板為刷漆工程(水泥漆),故本項封板部分非噴漆施作,應更正為刷漆計價,而調整被上訴人原以噴漆計價之金額,2 處各一式1,200 元、3,800 元,數量分別為6 式、1 式,價金分別為7,200 元,3,800 元,共計11,000元(見外放鑑定報告第6 頁),則原審依此最後加減帳金額計算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再扣除上訴人實際已付之金額,並未就此筆項目單獨列計已付金額,是上訴人既不否認應給付金額已改依11,000元計算,竟仍稱被上訴人實際收費為16,900元,應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溢付價款等語,顯有誤解,而無可採。

㈡、系爭工程是否已驗收完畢,上訴人不得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亦不得拒絕給付工程餘款,而得由被上訴人主張抵銷部分:

⒈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

條及第494 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 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兩造原工程合約書第10條固約定:「全部工程完工後

,乙方(即被上訴人)應即通知甲方(即上訴人)驗收,甲方應於7 日內協商前往驗收,經驗收合格,甲方應簽發驗收證明,並於7 天內付清所有款項」等語,業如前述,且合約書就付款辦法則約定:開工款30% 於「開工日」付款、期中款30% 於「木作進場」時付款、完工款於30% 則於「油漆完工」時付款、另驗收款10% 則應於「燈具完成」時付款,其金額除開工款、期中款、完工款已載明實際款項外,驗收款金額則記載:「依實際之追加減帳收取驗收款」等語,足見所稱之「驗收款」實際為尾款之支付,其付款期間於燈具完成時之完工即屬屆期,驗收程序不過為就追加減帳後最後款項金額之確認,並非其付款之條件,意即本件驗收程序之意義在於尾款之清算,是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已完成工作自應依誠信原則給付報酬,尚難以未經正式驗收程序即謂被上訴人工程尚未完成,而拒絕給付報酬;況且,本件上訴人即已於99年12月底即已入住系爭房屋,除其所指上開瑕疵外,並未能證明尚有工作物未完成之情形,足見早已受領工作物,惟兩造間就有無上訴人所指瑕疵有所爭執,上訴人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償還本件修補費用,因兩造對約定工程報酬及施作工程均有所爭執,於原審透過送請鑑定之程序,逐一就金額及瑕疵與兩造核對確認,其程序遠較兩造自行驗收之程序詳盡,且倘兩造係依約辦理驗收,如有爭執,亦需另行起訴或委由公正之第三人辦理驗收,其爭執情形即與本件訴訟進行中與兩造確認爭執工程項目及金額之情形相同,而本件既已逐一確認追加減帳後,確認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報酬為2,006,140 元,以及上訴人得就瑕疵及損害賠償對被上訴人扣款133,765 元,則扣除上訴人已實際支付被上訴人之款項,其所得之金額即為依實際之追加減帳收取驗收款,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仍需另行依約辦理驗收程序,始得請求驗收款,進而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溢付款112,574元等情,尚屬無據。

⒊小結,系爭工程業經被上訴人施作完成,並經上訴人受領工

作物,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自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而兩造於原審透過送請鑑定之程序,已踐行驗收程序,上訴人不得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112,574 元,尚應給付被上訴人88,040元,故被上訴人以上開應付之賠償金額相抵銷後,應賠償上訴人45,725元(計算式:133,765 元-88,040元=45,725元)。

九、綜上所述,兩造間就系爭工程應付之承攬報酬及瑕疵損害賠償金額,業已認定如上,故上訴人提起上訴主張被上訴人應再賠償其餘之瑕疵損害賠償金額,及追加請求返還溢付款項,均無可採;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應給付剩餘款項,與其應負瑕疵損害賠償金額為抵銷,則為可採。從而,上訴人依兩造間承攬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5,725元及自101 年

1 月18日(即原審擴張聲明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金額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附帶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3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為給付,並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附帶上訴意旨,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至原審為上訴人敗訴部分,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亦屬無據,另上訴人追加請求112,574 元及自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息部分,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十、另查,本件經原審囑託鑑定後已確認系爭工程確有施工不良之瑕疵,而可歸責於被上訴人,業如前述,則為釐清上開瑕疵及金額,並代替驗收加減帳而為工程報酬之結算,並得據以抵銷,對被上訴人而言,自屬必要,亦如前述,若僅以兩造勝敗金額作為鑑定費用負擔比例,顯屬失衡,經法院酌量上開情形,命兩造各負擔鑑定費用2 分之1 為適當,其餘訴訟費用則仍按其勝訴及敗訴比例負擔,則無不當;惟原審就訴訟費用負擔係依職權加計上開總額後按比例分擔並確定其金額,應認就其認定兩造應負擔之金額均無以維持,爰全部廢棄後,重新計算如附表三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5 項所示。

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附帶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8條、第79條、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莉莉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表一:

┌──────┬────────────────┬─────────┬─────────┐│工程 │ 項目 │承攬報酬金額 │ 備註 │├──────┼────────────────┼─────────┼─────────┤│鋁窗工程 │ │ 165,870元 │ │├──────┼────────────────┼─────────┼─────────┤│地坪保護與 │ │ 63,780元 │ ││拆除工程 │ │ │ │├──────┼────────────────┼─────────┼─────────┤│水電工程 │ 二樓電視牆音響出口 │ 16,000元 │ ││ ├────────────────┼─────────┼─────────┤│ │ 三樓音響出口 │ 17,500元 │ ││ ├────────────────┼─────────┼─────────┤│ │ 一樓音響出口 │ 5,400元 │ ││ ├────────────────┼─────────┼─────────┤│ │ 二樓電視牆音響線材 │ 12,480元 │ ││ ├────────────────┼─────────┼─────────┤│ │ 三樓音響線材 │ 16,640元 │ ││ ├────────────────┼─────────┼─────────┤│ │ 一、二樓音響線材 │ 13,000元 │ ││ ├────────────────┼─────────┼─────────┤│ │ 燈具安裝 │ 26,100元 │ ││ ├────────────────┼─────────┼─────────┤│ │ 其他 │ 148,330元 │ ││ ├────────────────┼─────────┼─────────┤│ │小結 │ 255,450元 │ │├──────┼────────────────┼─────────┼─────────┤│油漆工程 │ 一樓室水性水泥漆 │ 25,600元 │ ││ ├────────────────┼─────────┼─────────┤│ │ 一樓全室矽酸鈣板 │ 11,700元 │ ││ ├────────────────┼─────────┼─────────┤│ │ 木皮上護木油處 │ 36,000元 │ ││ ├────────────────┼─────────┼─────────┤│ │ 二樓全室水性水泥漆 │ 14,400元 │ ││ ├────────────────┼─────────┼─────────┤│ │ 二樓全室矽酸鈣板 │ 14,400元 │ ││ ├────────────────┼─────────┼─────────┤│ │ 二樓木皮上護木油處理 │ 63,000元 │ ││ ├────────────────┼─────────┼─────────┤│ │ 五樓全室水性水泥漆 │ 28,800元 │ ││ ├────────────────┼─────────┼─────────┤│ │ 五樓全室矽酸鈣板 │ 20,700元 │ ││ ├────────────────┼─────────┼─────────┤│ │ 五樓木皮上護木油處理 │ 9,000元 │ ││ ├────────────────┼─────────┼─────────┤│ │ 五樓封板噴漆處理 │ 7,200元 │ ││ ├────────────────┼─────────┼─────────┤│ │ 五樓封板噴漆處理 │ 3,800元 │ ││ ├────────────────┼─────────┼─────────┤│ │ 三樓全室水性水泥漆 │ 16,800元 │ ││ ├────────────────┼─────────┼─────────┤│ │ 三樓全室矽酸鈣板 │ 7,200元 │ ││ ├────────────────┼─────────┼─────────┤│ │ 木皮上護木油處理 │ 5,400元 │ ││ ├────────────────┼─────────┼─────────┤│ │ 四樓全室水性水泥漆 │ 38,400元 │ ││ ├────────────────┼─────────┼─────────┤│ │ 四樓全室矽酸鈣板 │ 10,800元 │ ││ ├────────────────┼─────────┼─────────┤│ │ 木皮上護木油處 │ 9,000元 │ ││ ├────────────────┼─────────┼─────────┤│ │ 小結 │ 322,200元 │ │├──────┼────────────────┼─────────┼─────────┤│木作工程 │ 一樓父母房鋁窗隔間封板 │ 1,600元 │ ││ ├────────────────┼─────────┼─────────┤│ │ 一樓父鋁窗與儲藏室隔間 │ 8,250元 │ ││ │ 封板 │ │ ││ ├────────────────┼─────────┼─────────┤│ │ 一樓儲藏室門 │ 3,200元 │ ││ ├────────────────┼─────────┼─────────┤│ │ 一樓父母房衣櫃 │ 46,400元 │ ││ ├────────────────┼─────────┼─────────┤│ │ 封矽酸鈣天花板 │ 6,624元 │ ││ ├────────────────┼─────────┼─────────┤│ │ 木地板面材秋香木 │ 27,360元 │ ││ ├────────────────┼─────────┼─────────┤│ │ 一樓父母房木地板架高 │ 6,460元 │ ││ ├────────────────┼─────────┼─────────┤│ │ 木地板區儲物抽屜 │ 10,800元 │ ││ ├────────────────┼─────────┼─────────┤│ │ 父母房拉門 │ 13,800元 │ ││ ├────────────────┼─────────┼─────────┤│ │ 父母房廁所拉門 │ 9,800元 │ ││ ├────────────────┼─────────┼─────────┤│ │ 拉門勾鎖 │ 1,960元 │ ││ ├────────────────┼─────────┼─────────┤│ │ 推門水平鎖 │ 3,800元 │ ││ ├────────────────┼─────────┼─────────┤│ │ 起居室木地板架高 │ 7,600元 │ ││ ├────────────────┼─────────┼─────────┤│ │ 木地板區儲物抽屜 │ 10,800元 │ ││ ├────────────────┼─────────┼─────────┤│ │ 展示櫃 │ 34,560元 │ ││ ├────────────────┼─────────┼─────────┤│ │ 封矽酸鈣板天花板 │ 14,688元 │ ││ ├────────────────┼─────────┼─────────┤│ │ 空調木作出口細部處理 │ 4,500元 │ ││ ├────────────────┼─────────┼─────────┤│ │ 電視櫃 │ 32,595元 │ ││ ├────────────────┼─────────┼─────────┤│ │ 格柵屏風 │ 3,800元 │ ││ ├────────────────┼─────────┼─────────┤│ │ 一樓電視櫃封牆 │ 11,070元 │ ││ ├────────────────┼─────────┼─────────┤│ │ 二樓客廳電視主牆封邊 │ 7,600元 │ ││ ├────────────────┼─────────┼─────────┤│ │ 二樓客廳機櫃 │ 26,400元 │ ││ ├────────────────┼─────────┼─────────┤│ │ 二樓客廳展示櫃 │ 7,560元 │ ││ ├────────────────┼─────────┼─────────┤│ │ 客廳主牆座 │ 9,900元 │ ││ ├────────────────┼─────────┼─────────┤│ │ 空調木作出口細部處理 │ 9,000元 │ ││ ├────────────────┼─────────┼─────────┤│ │ 封矽酸鈣板天花板 │ 28,800元 │ ││ ├────────────────┼─────────┼─────────┤│ │ 客餐廳主牆固定片 │ 5,400元 │ ││ ├────────────────┼─────────┼─────────┤│ │ 吧台側櫃 │ 8,960元 │ ││ ├────────────────┼─────────┼─────────┤│ │ 吧台立板與吧台桌 │ 22,400元 │ ││ ├────────────────┼─────────┼─────────┤│ │ 客餐廳主牆儲物櫃 │ 63,000元 │ ││ ├────────────────┼─────────┼─────────┤│ │ 餐廳廚物區櫃 │ 48,000元 │ ││ ├────────────────┼─────────┼─────────┤│ │ 拉門 │ 23,600元 │ ││ ├────────────────┼─────────┼─────────┤│ │ 木地板架高 │ 1,900元 │ ││ ├────────────────┼─────────┼─────────┤│ │ 木地板材料 │ 3,200元 │ ││ ├────────────────┼─────────┼─────────┤│ │ 廁所拉門及單邊框 │ 9,800元 │ ││ ├────────────────┼─────────┼─────────┤│ │ 廁所拉門溝鎖 │ 980元 │ ││ ├────────────────┼─────────┼─────────┤│ │ 二樓電視櫃封牆 │ 13,200元 │ ││ ├────────────────┼─────────┼─────────┤│ │ 空調木作出口細部處理 │ 4,950元 │ ││ ├────────────────┼─────────┼─────────┤│ │ 封矽酸鈣板天花板 │ 23,256元 │ ││ ├────────────────┼─────────┼─────────┤│ │ 更衣室隔間(封雙門) │ 3,800元 │ ││ ├────────────────┼─────────┼─────────┤│ │ 拉門(更衣室與房門) │ 25,200元 │ ││ ├────────────────┼─────────┼─────────┤│ │ 拉門固定座 │ 9,620元 │ ││ ├────────────────┼─────────┼─────────┤│ │ 房門勾鎖 │ 980元 │ ││ ├────────────────┼─────────┼─────────┤│ │ 床頭固定座 │ 21,660元 │ ││ ├────────────────┼─────────┼─────────┤│ │ 四樓小孩房封矽酸鈣板天花板 │ 23,256元 │ ││ ├────────────────┼─────────┼─────────┤│ │ 女孩房床頭座 │ 32,000元 │ ││ ├────────────────┼─────────┼─────────┤│ │ 四樓木地板架高 │ 36,120元 │ ││ ├────────────────┼─────────┼─────────┤│ │ 木地板區儲物抽屜 │ 9,900元 │ ││ ├────────────────┼─────────┼─────────┤│ │ 五樓木地板架高面材費 │ 33,600元 │ ││ ├────────────────┼─────────┼─────────┤│ │ 推門 │ 9,800元 │ ││ ├────────────────┼─────────┼─────────┤│ │ 水平把手 │ 2,500元 │ ││ ├────────────────┼─────────┼─────────┤│ │ 空調木作出口細部處理 │ 3,600元 │ ││ ├────────────────┼─────────┼─────────┤│ │ 五樓封矽酸鈣板天花板 │ 21,600元 │ ││ ├────────────────┼─────────┼─────────┤│ │ 推出前陽台牆面封板 │ 12,600元 │ ││ ├────────────────┼─────────┼─────────┤│ │ 推出前陽台牆面封板 │ 8,480元 │ ││ ├────────────────┼─────────┼─────────┤│ │ 推出前陽台牆面封板 │ 3,816元 │ ││ ├────────────────┼─────────┼─────────┤│ │ 隔間雙面 │ 16,590元 │ ││ ├────────────────┼─────────┼─────────┤│ │ 主臥綜合櫃 │ 68,930元 │ ││ ├────────────────┼─────────┼─────────┤│ │ 綜合櫃之拉門軌道 │ 3,800元 │ ││ ├────────────────┼─────────┼─────────┤│ │ 木隔間(雙面封矽酸鈣板) │ 16,200元 │ ││ ├────────────────┼─────────┼─────────┤│ │ 門 │ 12,800元 │ ││ ├────────────────┼─────────┼─────────┤│ │ 一樓父母房水平把手與鎖 │ 3,800元 │ ││ ├────────────────┼─────────┼─────────┤│ │ 氣窗 │ 13,600元 │ ││ ├────────────────┼─────────┼─────────┤│ │ 一樓鞋櫃 │ 8,200元 │ ││ ├────────────────┼─────────┼─────────┤│ │ 小結 │ 980,025元 │ │├──────┼────────────────┼─────────┼─────────┤│音響工程 │ │ 31,670元 │ │├──────┼────────────────┼─────────┼─────────┤│雜項工程 │ 冷熱鵝頸龍頭 │ 1,600元 │ ││ ├────────────────┼─────────┼─────────┤│ │ 二樓逆滲透及安裝 │ 5,320元 │ ││ ├────────────────┼─────────┼─────────┤│ │ 二樓加熱器及安裝 │ 6,230元 │ ││ ├────────────────┼─────────┼─────────┤│ │ 二樓浴櫃 │ 8,200元 │ ││ ├────────────────┼─────────┼─────────┤│ │ 三樓浴櫃 │ 15,000元 │ ││ ├────────────────┼─────────┼─────────┤│ │ 四樓浴櫃 │ 7,800元 │ ││ ├────────────────┼─────────┼─────────┤│ │ 一樓壓克力衛生紙盒 │ 480元 │ ││ ├────────────────┼─────────┼─────────┤│ │ 砌磚牆與粉光工資 │ 3,200元 │ ││ ├────────────────┼─────────┼─────────┤│ │ 砌磚牆與水泥砂材料 │ 2,510元 │ ││ ├────────────────┼─────────┼─────────┤│ │ 紗窗(橫拉式紗窗) │ 2,800元 │ ││ ├────────────────┼─────────┼─────────┤│ │ 二樓拋光石英磚工資 │ 3,500元 │ ││ ├────────────────┼─────────┼─────────┤│ │ 馬桶旁淨水器 │ 2,760元 │ ││ ├────────────────┼─────────┼─────────┤│ │ 主浴TV出口與插座 │ 4,800元 │ ││ ├────────────────┼─────────┼─────────┤│ │ 小結 │ 64,200元 │ │├──────┼────────────────┼─────────┼─────────┤│壁紙工程 │ 起居室電視牆壁紙 │ 13,720元 │ ││ ├────────────────┼─────────┼─────────┤│ │ 父母房床頭壁布 │ 9,300元 │ ││ ├────────────────┼─────────┼─────────┤│ │ 三樓床頭牆壁布 │ 16,280元 │ ││ │ (繃棉) │ │ ││ ├────────────────┼─────────┼─────────┤│ │ 三樓床頭牆壁布 │ 15,720元 │ ││ ├────────────────┼─────────┼─────────┤│ │ 三樓床頭牆壁布 │ 4,400元 │ ││ │ (繃棉) │ │ ││ ├────────────────┼─────────┼─────────┤│ │ 小結 │ 59,420元 │ │├──────┼────────────────┼─────────┼─────────┤│廚具工程 │ │ 63,525元 │ │├──────┼────────────────┼─────────┼─────────┤│總計 │ │ 2,006,140元 │ │└──────┴────────────────┴─────────┴─────────┘

二、附表二:┌───┬──────────────────────┬──────────────┬─────┐│編號 │ 瑕疵項目 │ 修補方式 │ 費用 │├───┼──────────────────────┼──────────────┼─────┤│1 │ 二樓餐廳、廚房天花板油漆色差、脫漆 │ 刨除,重新補土、刷漆 │ 8,000元 │├───┼──────────────────────┼──────────────┼─────┤│2 │ 二樓電視機櫃木皮板接縫瑕疵 │ 貼不織布後再塗護木油 │ 5,500元 │├───┼──────────────────────┼──────────────┼─────┤│3 │ 二樓展示櫃木皮表面接縫處未填色料補平 │ 貼不織布後再塗護木油 │ 1,200元 │├───┼──────────────────────┼──────────────┼─────┤│4 │ 一樓電視櫃木皮接縫處未填色料補平 │ 貼不織布後再塗護木油 │ 9,225元 │├───┼──────────────────────┼──────────────┼─────┤│5 │ 一樓電視櫃格柵屏風表面破損 │ 有接縫及木皮脫落門片 │ 1,200元 ││ │ │ 貼上不織布再塗護木油 │ │├───┼──────────────────────┼──────────────┼─────┤│6 │ 一樓電視櫃封牆未穿孔拉線及擴大機線路 │ │ 3,000元 ││ │ 出口 │ │ │├───┼──────────────────────┼──────────────┼─────┤│7 │ 二樓客廳主牆座瑕疵 │ 以內部架設鋼材補強,拆 │ 39,200元 ││ │ │ 除重作 │ │├───┼──────────────────────┼──────────────┼─────┤│8 │ 三樓主臥室拉門接動時有聲響 │ 於門片上方軌道加潤滑劑 │ 2,800元 ││ │ │ 稍加調整軌道安裝位置 │ │├───┼──────────────────────┼──────────────┼─────┤│9 │ 三樓床頭固定座木作刷漆粗糙 │ 需整理磨平、修補刷漆 │ 1,500元 │├───┼──────────────────────┼──────────────┼─────┤│10 │ 五樓木地板未預留伸縮縫 │ │ 27,330元 ││ │ 致木地板因氣候因素而有隆起、脫落 │ │ │├───┼──────────────────────┼──────────────┼─────┤│11 │ 五樓天花板矽酸鈣板與原橫樑接縫處 │ 於木作上補塗矽利康黏合 │ 2,500元 ││ │ 批土未完整,接縫處有裂痕 │ │ │├───┼──────────────────────┼──────────────┼─────┤│12 │ 三樓主臥落地鏡 │ │ 6,570元 │├───┼──────────────────────┼──────────────┼─────┤│13 │ 一樓父母房木地板架高 │ │ 560元 │├───┼──────────────────────┼──────────────┼─────┤│14 │ 一樓鞋櫃 │ │ 1,500元 │├───┼──────────────────────┼──────────────┼─────┤│15 │ 三樓主臥綜合櫃 │ │ 23,680元 │├───┴──────────────────────┴──────────────┴─────┤│合計 133,765元 │└───────────────────────────────────────────────┘附表三:

┌──────────────────────────────────┐│ 計 算 書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7,050 元 │由上訴人、被上訴人按其勝敗││ │ │比例各負擔6,550 元、500 元││ │ │(計算式:7,050 元×《644,││ │ │934 元-45,725元》÷644,93││ │ │4 元=6,550 元、7,050 元×││ │ │45,725元÷644,934 元=500 ││ │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鑑定費用 │ 170,000 元 │應各自負擔1/2 ,即上訴人、││ │ │被上訴人各負擔85,000 元。 │├────────┼───────────┼─────────────┤│第二審上訴及追加│ 6,630 元 │由上訴人負擔。 ││裁判費 │ │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 2,160 元 │由附帶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判費 │ │按其勝敗比例各負擔元738 元││ │ │、1,422 元(計算式:2,160││ │ │元×45,725元÷133,765 元=││ │ │738 元、2,160 元×88,040元││ │ │÷133,765 元=1,422 元,元││ │ │以下均四捨五入)。 │├────────┼───────────┼─────────────┤│合 計 │ 185,840元│上訴人應負擔一、二審訴訟費││ │ │用為99,602元(計算式:6,55││ │ │0 元+85,000元+6,630 元+││ │ │1,422 元=99,602元)。被上││ │ │訴人應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 │為86,238元(計算式:500 元││ │ │+85,000元+738 元=86,238││ │ │元) │└────────┴───────────┴─────────────┘

裁判案由:償還修補費等
裁判日期:2014-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