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馬俊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新國際門窗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壹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