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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法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2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基督教長老會小基隆偕叡廉

紀念教會代 表 人 蔡松煨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北縣基督教長老會小基隆偕叡廉紀念教會之第7 屆董事名冊(即聲請人及蘇建名、陳鐵良、陳梅珠、蔡裕人等人曾任董事之證明)。

二、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揭期日內補繳。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裁判日期:201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