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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2號債 務 人 湯文彥代 理 人 吳伯昆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怡茹附表:

1.提出金銘玩具禮品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資產負債表、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說明金銘玩具禮品有限公司、三星育樂目前營運狀況,並提出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公司解散之股東會決議及主管機關函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已解散,應說明是否已進行清算程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