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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清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債 務 人 王晶妙即王淑芬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附表:

⒈列表說明債務人之姐姐、姐夫、母親、呂淑惠借款予債務人之

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償還日期、償還金額,並提出借款及還款資金交付證明文件。

⒉提出債務人之姐姐、姐夫、母親100 、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或其等確實有資力借款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⒊說明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為何?另債

務人所陳100 年11月2 日上開帳戶內存入882,800 元係聲請人三姐王淑瓊之朋友償還其借款,應說明該朋友姓名為何?所償還金額係積欠債務人之借款或債務人三姐之借款?如係償還債務人三姐之借款為何需匯入債務人之帳戶。

⒋提出債務人於98年2 月17日以徐進丁名義向土銀借款80萬元之

資金交付由債務人使用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債務人為何有該筆資金需求及用途。

⒌說明債務人之親友借貸是否列入清算債權參與分配。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4-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