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抗 告 人 樂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柳榮抗 告 人 曄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慧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智育間公證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