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陳伯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叁拾玖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