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吳哲侃訴訟代理 人 蘇飛健律師被 告 陳信樟訴訟代理 人 梁有忠
黃鈺華律師被 告 楊翠芬兼訴訟代理人 周松霖被 告 周柏均被 告 周芳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即系爭3 個停車位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