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97號原 告 林源貴被 告 范淑美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之坐落於之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70/40000)暨其上同段516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 巷○○號2 樓之房屋(權利範圍1/4 )所設定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並另請求被告賠償1,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0,000 元(計算式:0000
000 +000000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